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装饰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原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装饰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原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程居间费是否合法?如何做到合理合法?
居间协议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者介绍,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如:常见的居间行为是二手房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的中介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别,只要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和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说居间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居间协议是合法的,从而产生的居间费用也是合法的。
给他人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是合法的。
个人通过合法的私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差异很大,有的法院认为属于规避“招标投标法”,应为无效,有的法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这种观点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山东省高级法院的判决
物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合法吗?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不用单单说这一个,你可以把所有物业公司收费按你的认为明确,然后到市场上找物业公司看看,有多少公司同意你的标准。任何商品和服务都以成交为合理,从来没有以单方认可为准。业主也来自各行各业,难道你们不是这样?
山东省现有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明确,不能收取该费用。
具体还要看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比如第一个文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要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2.可以收取保证金,但没说收取服务费,
2011年山东省物价局有个文件(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1]50号),明确: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不能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依据。
3.说了“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这里可以约定收取垃圾清运费,但要商量,在第二文件里有说明。
第一个文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装饰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原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装饰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原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相关推荐